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人民政府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道及附属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2021-07-07
业主 单位
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邮箱:
代理 单位
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邮箱:
招标 信息
招标金额:¥877.52780万 招标时间:2021-05-31至2021-06-01 地域: 类型:媒体广告

招标正文

项目概况

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道及附属工程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长春市九台区民生大厦新政务大厅二楼长春市万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窗口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6月29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WLJM202105-073

项目名称: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道及附属工程项目

预算金额:877.5278000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877.5278000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道及附属工程项目;

2.2招标范围:管网、泵站、道路等配套附属工程(详见施工图纸标识范围内及工程量清单所载全部内容);

2.3建设地点:长春市九台区;

2.4建设规模:污水外网、一体化泵站、路面恢复等(详见施工图纸标识范围内及工程量清单所载全部内容);

2.5计划工期: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

2.6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合格工程;

2.7采购预算:877.5278万元。

合同履行期限: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财库〔2011〕181号、财库〔2014〕68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设备、资金、人员组织、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2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3.3投标人拟配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需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官网备案并提供在职社保证明。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3.5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近三年(2017年-2019年)财务状况良好。(当投标单位成立日期在2017年-2019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起至2019年之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19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6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惩戒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得参加投标;投标人需对公司材料和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承诺,不得提供伪造、变造的材料,否则后果自负。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8外省入吉企业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并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参与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6月01日至2021年06月07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长春市九台区民生大厦新政务大厅二楼长春市万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窗口

方式: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外省企业须提供《吉林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入吉企业官网截图、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及缴纳社保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售价:¥1000.0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6月29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06月29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九台民生大厦二楼210开标室(福临小区旁新政务大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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