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石湾镇西南部片区(A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博都大厦A3栋1306号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6月01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1-BLJC016
项目名称:石湾镇西南部片区(A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
预算金额:587.5200000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587.5200000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石湾镇西南部片区(A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公开招标公告博罗县建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博罗县石湾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石湾镇西南部片区(A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一、项目编号:2021-BLJC016二、项目名称:石湾镇西南部片区(A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三、采购预算:人民币5875200.00元四、项目内容及需求:1、项目内容:石湾镇西南部片区(A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2、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3、投标人应对项目内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4、数量:1项。五、供应商资格: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3、在中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4、不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货物及其相关服务进行分包和转包;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供应商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条的情况,需按照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符合《政府采购法》供应商资格条款的声明函”进行声明,供应商可以参考投标文件格式出具书面材料。六、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21年05月12日至2021年05月18日期间(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博罗县建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博都大厦A3栋1306号)现场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售后不退。博罗县建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通过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报名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如信用中国网查询结果显示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没有上述三类不良信用记录)。参加本项目报名的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1.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表(原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表3)。2.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已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的,则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符合《政府采购法》供应商资格条款的声明函(原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5.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原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6.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备注: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叁份,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资料必须逐页加盖公章,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资料封面需注明本项目名称【石湾镇西南部片区(A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资料】、项目编号、投标供应商名称及递交时间。七、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06月01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注:2021年06月01日上午09:30开始受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八、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博都大厦A3栋1306号,博罗县建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标室。九、开标、评标时间:2021年06月01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十、开标、评标地点: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博都大厦A3栋1306号,博罗县建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十一、项目公示时间及提出质疑的要求1、项目公示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即2021年05月12日至2021年05月18日)。2、提出质疑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在公示期间或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现场提交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邮寄、电报、电话、传真方式的质疑(注:供应商购买纸质招标文件之日早于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则以供应商购买纸质招标文件之日为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否则,以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质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关于《石湾镇西南部片区(A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的质疑函(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3)法人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4)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十二、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博罗县建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人:陈先生电话:0752-6621399传真:0752-6621399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博都大厦A3栋1306号采购人:博罗县石湾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服务分公司采购人联系人:苏先生电话:0752-6112697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清湾路58号2楼市政公司博罗县建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05月11日合同履行期限:36个月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根据财库〔2017〕141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6、响应供应商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3、在中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4、不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货物及其相关服务进行分包和转包;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5月12日至2021年05月18日,每天上午9:30至14:00,下午12: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博都大厦A3栋1306号
方式:现场购买
售价:¥200.0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6月01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06月01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博都大厦A3栋1306号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