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补充事宜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其他事项:
(1)本项目在无锡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网站发布公告。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疫情防控期间注意事项:
1)根据锡财购告〔2020)2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凡参与投标的相关人员,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以下事项:须在进入开标现场大厅前进行“锡康码"核验("锡康码可提前保存在手机相册内,在验码时出示),采取“测温+扫码"进,“扫码”出。凡体温超过正常值(37.3℃)、检验结果为“红色“的人员,严禁进入。进入开标现场人员,必须全程带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控,对拒不配合的人员,禁止进入开标现场。《“锡康码”申领使用操作手册》详见无锡政府采购网。注:投标供应商应考虑完成上述程序所需时间,提前进入开标地点,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参加投标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2)投标供应商委派人员不得超过2人。
3)凡参与报价的相关人员,应在开标室等候,不得随意走动。
(4)本次招标请按“包”购买招标文件,编制、密封、提交投标文件,并按“包”开标、评标。
(5)在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招标中,同一品牌的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
(6)投标人应当从招标代理机构合法获得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7)依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锡财购【2020】17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无锡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一体化系统上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在线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投标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
3)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同一投标供应商,上述三项价格扣除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9)勘察现场或答疑: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