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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大亚湾监管场所医疗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2021-07-07
惠州市
业主
单位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邮箱:
代理
单位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邮箱:
招标
信息
招标金额:
¥977.64669万
招标时间:
2021-04-06至2021-04-06
地域:
惠州市
类型:
媒体广告
招标正文
大亚湾监管场所医疗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南坛北路
38号二楼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
文件
。
一、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441340-2021-00070
项目名称:
大亚湾监管场所医疗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
预算金额(元):
9776466.90
最高限价(如有):
9776466.90
采购需求:
1.
标的名称:
大亚湾监管场所医疗服务
2.
标的数量:
3年
3.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1
)
项目编号
:
ZFCG-2021-01
(
2
)
标的内容一览
表
标的名称
数量
最高限价
大亚湾监管场所医疗服务
3年
9776466.90
(
3
)
本项目只允许采购本国产品
/服务
;
(
4
)
简要服务要求:
采购人现需选取一家中标单位负责采购人三年的监管场所医疗服务工作。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4.
其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为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
)
投标人具备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
。
4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第三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
1
)
投标人为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投标人为企业法人
,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提供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分公司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
提供
2019
年财务状况报告或
2020
年
6月至今
任意
1
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
3
)
提供
2020
年
6月至今
任意
1
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
4
)
提供
2020
年
6月至今
任意
1
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
5
)
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