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昆山市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危废专项整治第三方核查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2021-07-07 苏州市
业主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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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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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 信息
招标金额:¥647.00000万 招标时间:2021-04-19至2021-04-20 地域:苏州市 类型:媒体广告

招标正文

项目概况

昆山市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危废专项整治第三方核查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苏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昆山分中心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5月1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ZGZ2021-FG-030号

项目名称:昆山市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危废专项整治第三方核查

预算金额:6470000元

最高限价:/

采购需求:完成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专项核查、整治及规范化管理相关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2021年底(具体时间在合同中约定)。

本项目否(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告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有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就无需提供其他财务状况报告);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招标代理人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一)、时间:即日起-2021年04月26日17:00(北京时间)前

(二)、方式(网上报名):

各投标单位必须在苏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昆山分中心/下载中心下载专区下载安装供应商投标工具客户端后进行网上报名和电子投标,报名通过后方可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具体操作流程请详见苏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昆山分中心/下载中心下载专区(供应商投标工具客户端操作手册)及办事指南等进行查看)

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报名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

供应商“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为供应商进行网上报名后在报名系统中自行下载采购文件,可打印、保留“网上报名确认单”。

(三)、售价:人民币叁佰元整,售后不退。

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当场交纳,未当场缴纳则视为无效投标。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2021年05月1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投标单位在进行网上投标时,以收到系统自动发回的PDF格式投标回执为上传成功的唯一标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地点: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昆山分中心(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政务服务中心(西区)A1栋B2层)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各投标人必须网上电子投标,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网上投标事项请登录苏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昆山分中心/下载中心下载专区(供应商投标工具客户端操作手册)及办事指南等进行查看。投标文件中的内容需和招标文件相关指标对应绑定,开标时需要随身携带CA证书(并输入正确解锁密码,密码错误超过10次或时间超过15分钟的作无效标处理)。网上投标技术疑问咨询电话:0512-50355903(咨询时间09:00-17:00北京时间)。投标单位在进行网上投标时,以收到系统自动发回的PDF格式投标回执为上传成功的唯一标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按《昆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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