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告信息 | 公告标题:2021年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第三方承检机构招标采购公告有效期:2021-03-03至2021-03-10撰写单位: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撰写人:吴珊珊(2021年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第三方承检机构招标)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1年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第三方承检机构招标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3月3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H21-210100-00534项目名称:2021年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第三方承检机构招标包组编号:001预算金额(元):0.00最高限价(元):1,960.00采购需求:查看食用农产品抽检(铁西、辽中),最高限价:人民币1960元/批次。包括但不限于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年下达的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方案中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在沈阳市指定区域内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兼投不兼中。合同履行期限:两年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包组编号:002预算金额(元):0.00最高限价(元):1,960.00采购需求:查看食用农产品抽检(皇姑、沈河),最高限价:人民币1960元/批次。包括但不限于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年下达的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方案中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在沈阳市指定区域内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兼投不兼中。合同履行期限:两年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包组编号:003预算金额(元):0.00最高限价(元):1,960.00采购需求:查看食用农产品抽检(和平、苏家屯、法库),最高限价:人民币1960元/批次。包括但不限于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年下达的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方案中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在沈阳市指定区域内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兼投不兼中。合同履行期限:两年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包组编号:004预算金额(元):0.00最高限价(元):1,960.00采购需求:查看食用农产品抽检(浑南、新民、沈北),最高限价:人民币1960元/批次。包括但不限于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年下达的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方案中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在沈阳市指定区域内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兼投不兼中。合同履行期限:两年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包组编号:005预算金额(元):0.00最高限价(元):1,960.00采购需求:查看食用农产品抽检(于洪、大东、康平),最高限价:人民币1960元/批次。包括但不限于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年下达的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方案中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在沈阳市指定区域内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兼投不兼中。合同履行期限:两年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需具备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四、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年03月03日至2021年03月10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方式:线上售价:免费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1年03月3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511会议室(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2号),投标文件的递交形式为现场递交或邮寄递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质疑与投诉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八、其他补充事宜1、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必须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要求办理CA数字证书,并在采购公告规定的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完成投标报名和采购文件下载。 2、供应商必须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提交电子报价及电子投标文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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