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财政局平远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委托评审服务机构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2021-07-07
业主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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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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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 信息
招标金额:¥920.00000万 招标时间:2021-04-07至2021-04-08 地域: 类型:媒体广告

招标正文

项目概况

平远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委托评审服务机构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117号海洲花园西侧商业楼3楼(A1栋旁)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4月2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441426-2021-00082

项目名称:平远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委托评审服务机构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9,20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平远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委托评审服务机构采购项目):

合同包预算金额:9,200,000.00元

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详见采购文件9,200,000.009,200,000.00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或2020年度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复印件),或者提供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投标人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第一册正本内】;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承诺函原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所属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复印件)和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函原件】;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提供书面声明函原件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评审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投标人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有效期内);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驻场专职审核人员不得少于3名,且驻场专职审核人员需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提供项目负责人及驻场专职审核人员的证书复印件及近三个月(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5.已领购本项目招标文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4月08日至2021年04月14日,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30:00至17:3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117号海洲花园西侧商业楼3楼(A1栋旁)

方式:现场获取或线上获取。获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招标文件领购申请表》。如投标人选择线上获取将《招标文件领购申请表》原件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邮箱地址:szjx0082@163.com,获取时间以到件时间为准

售价:3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04月29日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117号海洲花园西侧商业楼3楼(A1栋旁)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①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粤财采购〔2019〕1号)、《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梅市财采管〔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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