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税务宣传视频拍摄制作服务项目(第三次招标)

招标公告 2023-12-08 深圳市
业主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邮箱:
代理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邮箱:
招标 信息
招标金额:¥29.50000万 招标时间:2023-12-08至2023-12-13 地域:深圳市 类型:媒体广告

招标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ZZZ2023-QC0426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税务宣传视频拍摄制作服务项目(第三次招标)

  预算金额:29.5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9.5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简介

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税务宣传视频拍摄制作服务项目(第三次招标)

1

B包为短视频制作、视频后期制作及动漫类视频制作,主要包括采购人相关招录宣讲、先进典型事迹、出口退税等工作进行短视频制作、视频后期制作及动漫类视频制作。

本项目分为AB两个包段,投标人兼投不兼中。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一年内完成拍摄工作,具体拍摄时间及制作完成时间由采购人确定。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投标人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组织(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截至评标前,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是指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作出承诺,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格式附件);

  (4)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须作出承诺,格式自拟);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12月06日 至 2023年12月13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

  方式:现场获取或线上获取 (1)现场获取:投标人按以上时间和地点现场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需携带以下资料:①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复印件或扫描件;②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2)线上获取:投标人通过邮件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报名时间以我司邮箱收件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加盖公章的《购买标书登记表》(首页“下载中心”);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复印件或扫描件;③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扫描件;④购买招标文件费用的银行转账凭证。 4. 售价:B包人民币6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购买招标文件账号信息如下: 银行账号开户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深圳天安支行

  售价:¥6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3年12月2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中正公司第二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 采购品目:广告宣传服务

  2.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

  3. 答疑事项: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PDF文件),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到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4.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 租赁和商业服务业 ,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要求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5、现场踏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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