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2003857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的“服务类”计算。
合同包1(燃气宣传项目--创作广州市城镇燃气行业宣传片):0.702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合同包2(燃气宣传项目--地铁媒介燃气安全宣传):0.57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合同包3(燃气宣传项目--电视台媒介燃气安全宣传):0.5925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合同包5(燃气宣传--制作新媒体燃气安全宣传视频):0.2907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八、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九、其他补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