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遇见福州”政务微博推广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2022-06-13 福州市
业主 单位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邮箱:
代理 单位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邮箱:
招标 信息
招标金额:¥40.00000万 招标时间:2022-06-13至2022-06-25 地域:福州市 类型:微博营销

招标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100]SQ[GK]2022004

  项目名称:2022年“遇见福州”政务微博推广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400000元

  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4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400000元

  投标保证金:40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允许进口简要需求或要求品目预算(元)
1-1C020702-平台运营服务平台运营服务1(次)详见招标文件400000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1)明细: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描述:1、资格承诺函,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2022年1月1日起,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推行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资格承诺函)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资格承诺函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附件一”。

  (2)明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描述: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关于转发《福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政府采购政策。

  (3)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5)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闽财购〔2020〕11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06-10 16:43至2022-06-25 23:59:59(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1:59:59,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操作),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07-01 09: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洲北路33号1#楼216、217室 - 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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