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美术作品及视听作品。据此,如动漫、动漫的二次创作图片均具有独创性并以特定形式表现,则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及美术作品,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另外,《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据此,在已构成视听作品的动漫基础上进行改编产生的二次创作图片可能构成新的改编作品,其著作权应由改编人享有。
问:广告主在广告素材中使用第三方针对动漫的二次创作图片是否构成侵权?
答: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如广告主在广告素材中使用第三方针对动漫的二次创作图片,则应当取得第三方针对该动漫的二次创作图片的相关授权,否则涉嫌侵犯其对改编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同时,广告主还应当核实第三方对该动漫进行二次创作是否已经获得该动漫作者的相关授权,否则还可能涉嫌侵犯该动漫作者对该动漫享有的著作权。综上,广告主在已经取得推广动漫游戏产品授权的前提下,并不能直接在广告素材中使用第三方针对该动漫的二次创作图片,而应当事先取得第三方针对二次创作图片的相应授权。【案例简介】周某某是二次元的爱好者,因喜爱某款知名游戏,按照该游戏官方指引取得授权许可后,在业余时间设计并二次创作了游戏角色相关的绘画美术作品,并发表在自媒体平台。后来,周某某发现某电商平台店铺线上销售自己创作作品游戏角色的周边产品(如画册、徽章、卡片等),认为该店铺事先并未取得其授权同意就进行相关产品销售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故起诉维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对游戏角色的二创行为在形象构图、线条勾勒、服装设计、色彩搭配等因素上表达了独特的情感,具有一定美感,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属于独立的美术作品。周某某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该线上店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侵害了周某某就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项下的发行权。【案例解读】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二创作品,违反了《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侵害了二创作品作者周某某享有的著作权项下的发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