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生成内容,如涉及他人肖像,广告主将其作为广告素材进行广告投放,是否构成侵权?

原创 186*****130  05 / 08 15:05

问:AI 生成内容,如涉及他人肖像,广告主将其作为广告素材进行广告投放,是否构成侵权?

答:【1】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肖像权,肖像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 AI 生成的具有可识别性的肖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肖像权,其行使肖像权的方式就包括了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方式。如 AI 生成的肖像内容具有可识别性,即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通过 AI 生成的肖像内容能关联识别到对应的自然人,则该自然人对其肖像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 AI 生成的肖像。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在广告场景中制作、使用其肖像作为广告素材,无论该肖像是否为 AI 生成,均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六条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得侵犯他人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等合法权益。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 AI 服务生成的含有肖像权人肖像的内容作为广告素材进行投放,涉嫌构成对权利人肖像权的侵害。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案例参考
【案例简介】当事人原告系知名网红博主,在各大平台均有大量粉丝,长期在其自有自媒体账号发布以自身为主题且含有其肖像的系列摄影作品。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其视频生成器换脸类 APP 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发布的写真视频,并利用 AI 技术手段制作融脸视频模板,提供给付费会员使用。原告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案涉视频,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决原告向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案例解读】当事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原告写真视频并通过 AI 技术手段制作融脸视频模板牟利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李刚
《挑战奥美》作家:李刚 买卖广告我推荐传播易